广州市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办指引

发布人:高级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5-10-10


自2015年10月1日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41号)开始实施,为保证生育保险参保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现将广州市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办指引如下:

一、申办条件与人员范围

参保缴费累计满1年的参保女职工、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失业人员和退休职工(以下统称为“参保人”)。

二、申办时间

(一)妊娠满12周(含第12周)到分娩前;

(二)符合生育政策因特殊原因需终止妊娠(以下简称“计划内终止妊娠”)的,不受12周限制,在行流产或引产手术前办理。

三、申办资料

(一)《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一式二份),参保人本人由所在单位盖章,退休人员由退休单位或退管办盖章;

[申请表下载网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guide/11440100696927671X3442100000080]

(二)《广州市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手册》或预产期诊断证明;

(三)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准生证》。

(四)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近期证件照片(小一寸彩照);

       (六)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委托人社会医疗保险凭证(社保卡或医保卡)或身份证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单位经办人办理的:经事先提供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在相应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的,在办理本单位参保人个人业务时只需出示经办人本人身份证。

此外,以下特殊情形还需提供相应资料

参保人夫妇双方均为外国(境)籍人员:夫妻双方有效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原件核实后留存复印件)。

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①结婚证(原件核实后留存复印件);②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承诺。

四、申办流程

在我院产检及分娩或者计划内终止妊娠的参保人

按规定提供申办资料到医保办前台申办就医确认手续

医保办审核申办资料,并录入生育保险信息系统

医保局审核通过,确定我院为参保人“选定医疗机构”

医保办打印《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回执》交参保人

参保人凭《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回执》作为在我院生育就医的凭证


备注:因特殊情况需在异地产检和(或)分娩的、特殊事由(医疗条件限制、住所变化)确需变更选定医疗机构的、个人原因要求变更已选定医疗机构的及属未就业配偶申办生育医疗待遇的,请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已选定医疗机构的,需自费结清在我院发生的费用,该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