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人:医疗保险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10-28

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规定,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应急救治、采供血以及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的预防等;

4、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就医的,或者在国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认第三人的,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