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及标准

发布人:高级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5-07-27

1、参保人持《凭证》在定点医疗机构流产、引产、妊娠满16周开始的产前检查、产科疾病、分娩、产后(或术后)上门访视两次及产后42天回院检查的医疗费用,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范围是在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基础上确定的。

①生育保险支付参保人药品、诊疗项目医疗费时不分甲、乙类;

生育保险增加了支付40项产科、计划生育检查及治疗、手术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