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居民医保产前门诊检查待遇标准
发布人:高级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5-07-24
参保人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期内,可在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一家进行产前门诊检查(办理定点)。居民医保基金支付产前门诊检查的具体项目,参照本市生育保险规定的诊疗项目执行,不分甲、乙类。基金支付比例50%,限额为每孕次3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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