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医保参保人享受医保待遇的起始时间是?

发布人:高级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4-02-21


1、已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并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的人员,从参保缴费的次月开始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用人单位或参保人不按时缴纳医保费的,在欠缴费次月起暂不享受医保待遇;在3个月内补缴欠费费用、利息和滞纳金的,可补付延期缴费期间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累计缴费年限并将相应金额补划入个人医疗账户;在3个月后补缴费用、利息和滞纳金的,累计缴费年限并补划拨个人医疗账户,不补付医保统筹待遇。参保人终止医保关系后,在停止缴费的次月,停止享受医保待遇。

提示: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本市城镇职工医保规定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2、按居民医保年度参保缴费的居民医保参保人从当年11日开始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居民医保年度中途参保缴费的人员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6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时开始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注意:待遇享受时间截止该居民医保年度末(当年12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