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须知

发布人:医疗保险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10-28

1、经医生诊断需要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本市任一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2、参保人在办理入院手续时必须出示身份证、有效医疗保险就医凭证。

3、出示有效医疗保险凭证前,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参保人自行承担。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昏迷等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的,应当在入院3日内补办相关手续。因参保人昏迷等原因不能出示的,家属或其他陪同人员应当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4、参保人应当配合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入院、出院标准及住院管理规定。符合出院标准不按规定出院的,自定点医疗机构医嘱出院日期之次日起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5、参保人因病情需要,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后,可转往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6、参保人出院后因病情需要,符合入院标准的可再入院治疗。

7、住院治疗连续时间每超过90天的,须再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在专科医院连续住院治疗结核病的,每超过180天,须再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

8、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应负担以下费用:

(1)自费费用;

(2)自付费用(即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保服务设施三个目录范围内,规定由参保人自付部分比例的费用);

(3)起付标准及以下费用;

(4)共付段自付费用;

(5)超过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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